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即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擅自处置公共财物,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触犯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何才能算是挪用公款罪呢?
首先,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公共资金、公共土地、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财产等。
其次,挪用行为必须是擅自处置行为。包括改变公共财产的性质、用途,非法占用、转移、转让、抵押、挪作他用等多种方式。例如,某公务员用单位的公款购买了一辆私人车辆,就属于挪用公款罪。
再次,挪用行为必须是有损公共利益的。即挪用公款、物品或者占用公共资源,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经济损失。对于挪用的金额数额,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即使挪用金额很少,也属于挪用公款罪。
最后,挪用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财产必须是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而且是有违法的目的或者动机。挪用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的,如果仅是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公款的损失,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必须证明其有挪用的目的。
总之,只有当以上这些条件具备时,才能算是挪用公款罪。对于公共财产的保护,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责任心和尽到应尽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私心而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