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公共机构职员等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行政运转等方面的资金挪作他用,私自占用,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不良影响。挪用公款严重影响了公共资源的正常利用和公平配置,破坏了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公正公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挪用公款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挪用的是公款;挪用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公共机构职员等;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公款,却以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占用;占用行为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如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
因此,根据中国的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属于刑事犯罪,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贪污罪、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等罪名。根据罪行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挪用公款犯罪的惩罚程度也各有不同,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在实际执行中,通常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同时收缴并返还被挪作他用的资金。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项不法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只有不断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才能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