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均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罚应该是刑期而非缓刑。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是指在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企事业单位中,占有公款挪为他用或者挤占公款,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行为的危害性非常严重,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支的不平衡,还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即使是第二次挪用公款,也不能轻易被判缓刑。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小的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程度,但挪用公款数额大于一定标准后,就可被认为构成了“巨额挪用公款罪”,相应的惩罚也会更为严厉。而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一次犯罪行为之后达到了公职人员,情节较轻,可以对犯罪行为人予以缓刑。但是如果第二次挪用公款,即使情节较轻,也不能被判缓刑,应该受到刑期的制裁。
因此,第二次挪用公款应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量刑决定,但是通常来说,这种行为会受到比第一次更为严重的惩处,不能轻易获得缓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凡事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切勿以私欲危害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