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以个人名义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利益,属于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可以构成多种罪名,具体如下:
1. 盗用罪: 盗用公款是指职务人员将公款挪用于非法私用、私分或者损失,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指挪用额在数千元以上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或者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用罪。
2. 贪污罪: 贪污是指职务人员挪用公款或者财物,单次数额较大时,即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累计金额在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但已经达到不轻的;主管人员在单位采购、招标、承揽和物资、工程等方面滥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服务费,单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的行为,也属于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或元以上罚金。
3.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职务人员会计在账目上虚增或者虚减,隐瞒、破坏其应当记载的收支、财产权益,协助有关方面骗取、挪用公款,用记账、账目不清理的方法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代社会一切的社会行为都是有秩序、有规章制度的,职务人员从事公务工作就必须全心全意为公。如果公款被挪用用于私人目的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失,也是对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藐视和蔑视,因此,对挪用公款这种行为应该给予足够的惩罚,以保证公共权财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