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并不能算作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或家庭的住宅用地。根据我国《宅基地条例》,宅基地应当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和养殖、种植、生产等农业生产设施,严禁用于其他经营性用途。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村民个人或家庭,并由他们统一管理和维护。而拆迁安置房是政府用于拆迁需要安置被拆迁人员居住的房屋,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利益性质的补偿。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因公需而定,不具有个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外,农村宅基地的划定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经过乡(镇)政府批准,并上报县级政府备案。而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配套,属于政府的管理范畴。
因此,拆迁安置房并不具备农村宅基地的属性,拆迁安置房不可能替代农村宅基地的功能。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保护与管理,应该着重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进行,反对将拆迁安置房与农村宅基地混淆,并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立法、监管和执法等各个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