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的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直接参与挪用公款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挪用公款的直接实施者,对于他们的责任应该是最大的。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公款占为已有,并将其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
二、煽动或教唆他人挪用公款的人员。这类人员往往是挪用公款案件中的带头人,他们通过各种手段煽动或教唆他人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虽然他们没有直接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他们的作用不可忽视,应该受到惩罚。
三、为挪用公款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人员。这类人员往往是挪用公款案件中的协助者,他们为挪用公款提供各种帮助或者便利,例如提供虚假发票、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公款等。他们的责任虽然较轻,但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知情但未报告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挪用公款案件中的知情者,他们并未直接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却知情不报,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让其继续发生而没有任何阻止作用。尽管他们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也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的共犯应该根据其实际的参与程度和作用进行划分和界定。对于直接参与挪用公款的人员应该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而对于其他不同程度的参与者,也应该按照实际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