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信仰和道德准则,是以权谋私、腐败并举的体现。那么,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继续犯?
首先,挪用公款罪属于一次性犯罪,犯罪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挪用公款、财物,构成一次完整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法律中并不视为继续犯罪。但是,由于挪用公款罪涉及的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往往难以收手,可能不断继续挪用公款,甚至形成犯罪惯性。这些继续的犯罪行为,则视为重复或连续犯罪。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是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的全貌来认定的,如果向受害人返还全部挪用的财物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说,如果涉案金额较小,是一次性挪用,属于初犯,且及时向受害人赔偿、退还挪用的款项,有可能会减轻惩罚。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由一次性犯罪转化成的重复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能及时止步,可能因为获得了不直接属于自己的金钱财物的刺激感和快感,渐渐陷入了“不归路”。因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一次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犯罪惯性的形成,从而减少挪用公款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