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有关的人员,在管理、使用公共财物或者公共资金中,侵占、挪用或者滥用公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贪污罪之一。在刑法分则中,罪名的划分是很重要的,不同罪名代表了不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对挪用公款罪有进一步的了解。
挪用公款罪可以作为独立的罪名被认定,也可以作为并罪定罪。而其是否构成继续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挪用公款的过程是连续的,比如说从一次挪用到另一次挪用之间没有中断,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继续犯。而如果不是连续的,并且每次挪用之间有中断,那么就不符合继续犯的要件。
对于挪用公款罪,其影响是非常严重的。挪用公款会直接导致财政收支失衡、公共服务不能得到满足等问题,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针对挪用公款罪的打击力度应该放大。由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非常大,如果成为继续犯,刑事责任也会更重。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否构成继续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如何,挪用公款罪本身已经足以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更应谨记公德守则,抵制腐败,坚决不要触犯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