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贪污犯罪中的一种。在我国刑法中规定,挪用公款罪是以挪用财物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为罪名,对于触犯此罪的人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挪用公款罪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它属于持续的犯罪行为。因为挪用公款罪并非一次性行为,而是一种长期、连续的罪行,所以被判为挪用公款罪的人员属于持续犯罪人员的范畴。
持续犯罪是指罪行未间断,而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犯罪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恰恰符合这个特点,因为挪用公款并不是一次性行为,其恶劣后果也不是短期内可以消除的,很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才能被发现和处理。
同时,持续犯罪的性质也决定了在判决时需要考虑持续犯罪的事实和效果,以便对犯罪人员做出更公平、公正的判决。在处理挪用公款罪的案件时,法律也会参考持续犯罪的事实和性质,以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持续性犯罪,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因此,被判为挪用公款罪的人员属于持续犯罪人员,需要在判决时考虑持续犯罪的事实和性质,以便对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