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为了对居民进行房屋拆迁后的安置而建立的,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房屋拆迁安置房是在政府的公共资源下所建,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或者过户,这是因为其性质已经与市场上的商品房不同。
首先,房屋拆迁安置房是政府通过购买或者协调开发商建造,是政府利用纳税人的资金为居民提供的一个安置选项。政府的出发点在于为了居民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其建造和管理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不能转变为私有物品,更不能随意过户。
其次,房屋拆迁安置房是属于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其建造有关部门会根据人口普查、土地利用规划和居住条件的先进性等因素,对拆迁户进行人均建筑面积和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合理分配,最后达到卫生、安全、舒适等标准。如若私自过户,必然会引起乱象,影响区域用地的秩序和流动,长期来说,档案管理、管理费用成本等问题会愈加复杂。
最后,房屋拆迁安置房属于行政拆迁,居民接受的是政府的义务安置,所以不能转化为商品形式。一旦拆迁户把房屋转移出去变成别人所有的商品房,就容易淹没行政拆迁的意义。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加强房屋拆迁方案的制定与落实,保障受让人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是推进城市经济和城市居民幸福感提升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