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一般是由政府或开发商在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等活动中进行建设的,但它并不属于国有出让。在中国,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出资或依法取得的土地资源,属于国有财产。国有出让是指由国家将其所有权划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获得收益的行为,也就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给开发商,以获取土地出让金。
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是政府为了满足城市更新以及人口迁徙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因此不属于国有出让。实际上,拆迁安置房作为补偿安置措施,是在政府征收土地时,对被拆迁户提供的一种安置方式。在建设拆迁安置房时,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土地以及动用政府投资等渠道获得所需资金,不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化开发。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国有出让,而是政府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而进行建设的一种公益性住房。其对于提高城市品质、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