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在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承担的公共事务、公共财产、公共经费等非个人私利的财产转移、占有或用于个人私利,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因此各个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条 犯罪分子挪用的公款、公物包括:国家、集体、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公款、公物;依法征收的税款、罚款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公款;为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提供的资金的公款;同志国和外国提供的援助和贷款的公款;法定官方筹备和举行各种大型活动、庆典和运动所需的公款、公物;其他属于国家、集体、公共事业、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款、公物。
第二条 犯罪分子立功后有赃为证,或存在有转移财物、积存财物、花费不符合收入来源的合法性等证据,或有不正当侵占或者将承担职务中应当支付的款项、直接拨交或支付他人或者个人明确提供的款项等情节之一的,以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条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挥霍、奢侈浪费,给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从严处理。对于涉及国家利益、涉及群众利益和特别重大的挪用公款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加大财产追缴力度,依照国家财产管理规定对其财产进行追缴。
第四条 犯罪分子自动纠正错误,退赔相关资金,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 犯罪分子伙同他人、以开发慈善事业为幌子或者其他手段,行使职权或者把承担的公共财产或者资金占为己有或者利用,或者编造虚假资金使用情况和账目,欺骗、诈骗公众或者对组织和群众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就必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相应的处罚,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侵犯公共财产利益者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