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是指由军队职工在部队组织与单位提供资金给予资助的情况下,自行购买或建造而所得房产。由于这类房产的产权存在限制,也就是不能随意转让,所以军产房的离婚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受保护性。下面就为读者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遵循协商自愿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签订离婚协议,这是合法有效的。军产房作为婚姻家庭的共同财产之一,夫妻离婚时也可以通过协议来处理其归属,但需要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组织与单位对军产房的卖出收益享有优先权,离婚协议中应遵循这个原则,其余产权可以协商处理。在军队组织与单位放弃优先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订的归属方案是受到保护的。在未得到军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转让造成的法律后果,其一方因此所受的减损损失不应超过价值的50%。同时,离婚协议在军队组织与单位未放弃优先权,未经批准同样不能产生效力。
其次,值得提醒的是,离婚协议的效力是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若不具备法律的效力,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另一方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要求公证离婚协议的无效,进而撤回原协议,进行新的调解或诉讼;二是涉及房屋归属问题的离婚协议,如果协议内容未经批准或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涉嫌行政违法,协议将被取消,双方要依法重新处理归属问题。
因此,对于军产房离婚协议是否受保护的问题,我们应该更深刻地认识其中的复杂性与规律性,要准确把握其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避免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矛盾和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