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有共同拥有公产房,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分配方式。具体写法可能因不同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写法:
1. 协议中双方自愿放弃或协商转让公共住房,而获得一定的补偿金,补偿金额可根据公共住房的市场价格或者政府指导价格以及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2. 双方公共住房共有时,协议中可以写明双方各占房屋面积比例,如50:50,60:40等。然后协议详细描述:双方分别占用公共住房的哪些部分,例如某一卧室、某一客厅等;
3. 一方不愿意放弃公共住房,另一方同意,协议中写明该公共住房归没有放弃的一方所有,但需要给有放弃权的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4.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公共住房时,一方出资多,那么公共住房的分配方式可以写明,该比例归某方所有,例如,一方出资60%,则公共住房归其60%所有,另外一方出资40%。如果两方各自负责分担公共住房几年的房贷等其他费用,可在协议中注明责任分配详细规定。
5. 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产生了孩子,双方均希望为子女提供住房,则协议中可以约定将该公共住房不分割作为子女的共同住所。在子女成年或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再行协商分割公共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协议规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双方在签协议时未完全理解内容或者协议涉及内容存在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