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财物侵吞、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财产和公共资源的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公开、廉洁的政治生态。
截留挪用公款的法律界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诈骗、贿赂、非法占有、赌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对挪用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四条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预算内的资金用于任何与预算项目无关的支出,以及变相支出、虚报冒领的行为。”
综上所述,截留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侵犯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该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对于截留挪用公款的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严格加强对公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之更加规范和透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