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一般不是集体产权房,而是由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为符合拆迁条件的居民提供临时或永久居住的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主体通常是国家、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居民只能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享有使用权。拆迁安置房产权的归属方式与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有关。
在某些情况下,拆迁安置房也可能是集体产权房,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居民拥有对集体产权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产权房可以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管理,居民可以享受到自己所住房屋的自主管理和决策权。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通常由政府或开发商掌握,居民只能进行购买、租赁等方式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拥有产权。当然,在不同地区的拆迁政策和产权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可能存在一些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