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刑事定罪和处罚。具体的定罪标准和罪名,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定。
在刑法中,包庇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即“以本职权力或者职务便利,包庇他人犯罪”的行为,涉及到了公职人员的职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保管、管理公共财物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挪用、私分、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者使用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被包庇挪用公款的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应的刑罚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包庇挪用公款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影响,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罪名,如渎职罪等。
总之,包庇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