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担任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或者用于不法目的的行为。下面是历史上发生过的一些挪用公款的罪名。
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有价证券、商品、物资,与以贪污数额大小为区别,被判刑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4.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公职人员挪用涉案单位财物中的特定款项或特定物品的行为。
5.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从中谋取私利,侵害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的行为。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公职人员拥有巨额财产,其合法收入不足以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7.其他罪名:除了以上罪名,还有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非常大。因此,必须依法严惩不贷,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