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重建、扩建、疏解危险区域等项目,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提供的住房安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的公共福利性质,不能被转让、出售、抵押等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抵债。
首先,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为民服务的一种行为,其本质是政府承担居民转移的居住环境和修建适宜生活的住宅环境,因此作为政府为民提供的公益性质的住房,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交易行为。
其次,政府提供的拆迁安置房是为了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包括城市发展需要、安置受灾居民等等,因此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只能由有关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员住户发放,没有其他的用途。
最后,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为机构发放,而非物业部门发放,因此拆迁安置房是不能作为抵押贷款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抵债的资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结论:拆迁安置房不能抵债。因此,对于需要贷款的居民来说,建议选择符合标准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