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行使职务或者经营、管理活动中,将本应归公家所有的财物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不仅是一种行为犯罪,也是一种特别危害性和恶性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不仅仅是因为它会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容易诱发公众的不信任和对透明化的质疑。
在我国,挪用公款罪被列为刑法中贪污贿赂罪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在职务上的挪用公款罪。主要指公职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将属于国家、集体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或者挪到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地方使用。第二,在公有制单位的挪用公款罪。主要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分子,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第三,在收受、给予贿赂或者利益供述中的挪用公款罪。主要指贪污收受或者给予贿赂所挪用的公款。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被挪用财产的性质和归属,其次是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再考虑挪用财产的情节和后果。如果挪用的财产性质重要,归属清晰,在特定情况下挪用财产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挪用公款罪就属于较严重的罪行。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小,或是情节不严重,那么挪用公款罪可以另行定性,但必须要严格处罚,以起到震慑效果。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是一种非常危害性和严重的罪行,对于行为人来讲,不仅会失去职业和自由,还会受到一定的经济罚款。对于自身来说,严格要求自我约束、秉持清廉的做事态度,是从源头上杜绝挪用公款罪的根本方法,也是一种道德自律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