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接受委托或职务上的时候,挪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财物,以及侵占私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下面就挪用公款罪的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一、具有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实际具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实际的挪用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的公款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财物以及私人财物。如果没有实际的挪用行为,即使具备下面的其他条件也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二、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必须具备故意行为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标志着犯罪人明知是属于他人的财物,却有意将其挪用或者侵占。没有故意行为,就不具备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条件。
三、具有侵占、挪用的财物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挪用的财物必须是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财物。这些机构和团体是拥有公款的主体,财物也是由他们支配和管辖。如果挪用的财物不属于上述实体,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四、具有一定数额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公款,属于犯罪行为。具体的,此处针对挪用公款罪需要查看司法机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内部的规定。如果挪用的数额不足,则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机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而挪用的主体必须是属于他们的财物,挪用行为必须存在,并且挪用的数额必须满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司法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