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内部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挪用、侵占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一种贪污罪,是在公共财产保护领域内刑法惩治的重要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施行为需在职务范围内。挪用公款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内部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人员的犯罪行为,罪行发生的地点必须在其履行职务范围内或者与职务范围有关的地点。只有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够被视为挪用公款罪。
2.取得财产需是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罪所指的财产必须是公共财产,这里所谓公共财产指的是由国家或者法定组织各种形式出资或全部出资、实现公益性目的所形成的财产。
3.挪用行为需有足够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来实施这一行为的。也就是说,个人行为是有预先规划、目的结果意识的,而不是意外的结果。
4.物质行为的存在。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要素是针对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行为的,这种行为必须存在实质性的物质行为,即实际转移公共财产,实现了占有、支配与支配的事实。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侵吞公共财产的严重犯罪,具有一定的法律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需要针对其罪行实质成分进行认真辨明,切实维护公共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