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之用,包庇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逃避处罚、保护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隐瞒、掩护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属于侵犯国家财产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认为其应该受到惩罚。
挪用公款包庇罪的定罪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犯罪的主观意图。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构成。因此,对于挪用公款包庇罪的定罪,需要确定犯罪人是否存在明确的犯罪动机,以及其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违法意图。
其次,还需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挪用公款和包庇罪都涉及到侵害国家财产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因此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此来决定是否应该定罪以及罪的轻重。
最后,还需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刑法对犯罪情节有严格的要求,并根据不同情节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对犯罪的确定定罪和量刑进行综合评估。例如,犯罪人员的身份、犯罪总金额、侵害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总之,挪用公款包庇罪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多个方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只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刑法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罚,才能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