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职务上负责保管、管理、使用公款时,将公款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其构成要件包括占有国家财产、侵占故意和职务侵占。而对于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的情况,定罪标准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其中,“数额较大”一般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则可能被认为构成贪污罪。因此,在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时,必须查明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真实金额,以确定定罪标准。
一般情况下,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仍然不属于贪污罪,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具体情况,罚款数额一般为挪用公款数额的两倍或三倍,但是不得低于挪用公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被告人主动退还挪用的公款,并积极配合调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挪用的公款导致严重后果,将造成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处罚将会更为严厉,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违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秉持公正合理的法治原则下,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合理、公正地进行定罪处罚,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