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行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私用,实施财务违规行为,用于行贿或谋取私利的行为。由于挪用公款违反了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行贿又涉及行政、司法办案等公共事务,因此该行为可能被同时定性为两种或多种行为的组合。
首先,挪用公款行贿属于滥用职权和贪污行为的交叉类别。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利用职务的地位和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规定,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挪用公款行贿属于此类,因为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把公款挪作私用,甚至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行贿,属于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同时又涉及贪污行为,因为公职人员利用挪用的公款谋取私利,也就是自己的私人利益,属于贪污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行贿还可能涉及行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行贿是指行贿人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受贿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用于行贿,就是以公共财产为基础,利用职务之便行贿,还是行贿行为。这意味着挪用公款行贿可能成立“行贿罪”,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行贿本身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定性为滥用职权、贪污、行贿等多种行为的组合。对于挪用公款行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并加强财务管理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政府公款的安全使用和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