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60万元是违法的行为。首先,政府和公共单位的财政收入都是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和其他经费组成的,旨在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挪用公款是贪污行为的一种,不仅涉及到公款的非法占有,还可能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造成损害,严重损害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其次,挪用公款也是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超过20万元的属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挪用公款不仅有贪污行为的情节,而且涉及到巨额财物,严重影响公共机构的管理和信誉度,更需要严肃打击和惩处。
最后,挪用公款也会导致监管和问责机制的失灵,加重了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经济责任。公共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共财产,挪用公款不仅是违法的行为,还影响到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需要及时发现并处理,保证公共资源不被挥霍和滥用。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260万元是违法的行为,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制度建设,加强监管措施,严肃打击和惩处贪污行为,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