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离婚协议书是指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前,一方(或多方)在利用各种手段(如威胁、恐吓、诈骗等)骚扰另一方,迫使对方在离婚协议上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这种行为是不道德、不合法的,所以骚扰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首先,骚扰离婚协议书存在对方未自愿签署的情况。法定的离婚协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等特点。如果离婚协议书签署后,一方认为自己在签字前曾受到骚扰,就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其次,骚扰离婚协议书的签署也可能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上达成一致后,可以到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骚扰离婚协议书签署的背景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婚内有家暴、家庭纠纷等情况,那么离婚协议书签署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审查和惩罚。
最后,骚扰离婚协议书不符合公平原则、正义原则。离婚协议应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在签字前受到不正当的压力甚至威胁,导致自己做出了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决定,这样的协议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是缺乏正义的。
综上所述,骚扰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无论是在道德、法律还是公平正义方面,骚扰离婚协议书都是不可推卸的行为,不应被承认和给予任何法律效应。对于受到骚扰的受害者来说,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