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因为抚养权问题与被告XXX产生了纠纷,现在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事项:
1.确认我为XXX的儿子/女儿,且享有XXX的抚养权;
2.被告应当每月支付XXX元抚养费,直至XXX年满十八岁或者我方撤销抚养权;
3.被告应当赔偿XXX元精神损失费用以及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出生于XXX年XX月XX日,系XXX的儿子/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我母亲XXX抚养,但是XXX没有履行当父亲的责任,也没有承担任何抚养义务,直至现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父母行使抚养权。离婚后,原则上子女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约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父亲或者其他近亲履行抚养义务。”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归属于父母,对于离婚的情况,原则上应当由母亲行使抚养权,但是父亲也可以承担抚养义务。被告XXX未履行当父亲的责任,我作为其儿子/女儿,应当享有XXX的抚养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在抚养权纠纷中判决抚养费”,本案中,由于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据我所知,我方家庭貌似困难,经济能力不足,被告应当支付XXX元抚养费,直至XXX年满十八岁或者我方撤销抚养权。
最后,由于被告XXX未履行当父亲的责任,我方一直处于单亲家庭中,生活在经济、心理等方面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并且对于父亲的缺席给我方心理上带来的伤害不可估量,故被告应当赔偿XXX元精神损失费用以及本次诉讼费用。
请贵院判决如上所述。
原告:XXX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