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于约定离婚事宜,具有解决争议、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功能。普通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认为,离婚协议书本身是一份私人协议,没有必要进行公证。因为公证只能证明签订人的真实身份,却不能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在署名的时候也需要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作为协议的有效证明。所以,离婚协议书没有必要进行公证。
但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比较敏感的离婚协议书,建议一定要进行公证。公证可以确保协议书的真实性,证明签订协议的双方自愿、无误解,避免签订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二次纠纷或争议。此外,公证还可以将协议书存档,有利于今后的制度审查和协议履行的监督。
总之,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应该根据协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要求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选择公证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