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归类为贪污罪。挪用公款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移或者占为己有,或者将公款借给他人或者私自投资等行为。
在法律上,挪用公款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完成了一定行为的挪用公款,即已经实施了将公款用于私人用途的行为,这是已遂犯罪;另一种是未完成的挪用公款,即尚未将公款用于私人用途,这是未遂犯罪。
未遂犯罪是指犯罪人预备实施违法行为时被阻止或未能完成该行为,但已有明显的开始行为,仍然具有犯罪意图和文化犯罪动机。法律上将未遂犯罪与已遂犯罪区分开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在挪用公款方面,未遂犯罪同样被划分出来。比如,如果一位公职人员打算挪用一大笔公款,但还没有实施该行为,他会被视为未遂犯罪。如此一来,即使未遂犯罪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和影响,其行为仍然是违法的,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之,挪用公款存在未遂犯罪的概念。未遂犯罪与已遂犯罪不同,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坚决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