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于2015年8月20日在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于2020年3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甲方负责抚养女儿,同时约定每月甲方向乙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现乙方认为抚养费过高,要求减少抚养费金额。
【上诉状内容】
一、甲乙双方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抚养费2000元/月,过高,乙方无法承担。
二、离婚协议中并未充分考虑到双方财务状况和生活实际情况,甲方负责抚养女儿,但双方收入差距较大,甲方收入较高,乙方收入较低,乙方的经济负担较重。现申请修改抚养费金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父母承担能力予以确定。本案中,甲方负责抚养女儿,且为女儿提供了较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乙方仅为女儿提供了基本的生活费和日常支出。因此,按照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女儿的实际需求,申请将抚养费减少至1000元/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七十六条,申请本院依法撤销原判或裁定,改判或者裁定要求的抚养费金额。
【结语】
在编写离婚协议抚养费上诉状时,应当对双方的财务状况和生活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注重实际情况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因为抚养费过高或过低导致离婚后的二次纠纷和争议。同时,在起诉时需注重措辞和法律逻辑的严密性,以确保案件得到有效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