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证是指未婚夫妻在计划生育时,为方便办理生育手续而办理的一种证件。如果未婚夫妻离婚,准生证便失去了使用价值。
在离婚协议中,对准生证的处理应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而言,对于准生证的归属,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归还准生证:如果未婚夫妻在办理准生证时,是由一方代为办理,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规定由该方对准生证进行归还。如果未婚夫妻在办理准生证时是共同前往办理的,则可以协商由一方归还准生证,另一方提供协助和合作。
2. 由父母保管: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均认为归还准生证不现实或有困难,可以协商由双方父母进行协商处理,并由其中一方或双方付出成本。父母需要保管好准生证,在未来办理生育手续时提供协助。
3. 延期使用: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均认为可能在未来进行再婚或其他情况下需要准生证,可以协商延期使用准生证,但需要协商出具体期限和条件,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准生证的处理需要在离婚协议中进行详细规定。对于不同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