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受贿都是犯罪行为,但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定性。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将单位或个人的公款挪作他用或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而受贿则是指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和受贿行为经常出现交叉。比如,一个公务员挪用了公款,同时又接受了企业或个人的贿赂,这种情况下,该行为的定性就不仅仅是挪用公款或受贿中的一种,而是两个犯罪行为的交叉。
在司法解释中,挪用公款和受贿可以相互转化。如果一个人挪用了公款,并以此为借口向他人索要另外的款项或其他好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定性为受贿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并将这些钱款挪作他用,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定性为挪用公款。
总之,挪用公款和受贿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论是哪种行为,都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对于涉嫌挪用公款或受贿的人员,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严格处理,为社会正义维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