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经过组织利用的一部分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和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单位是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乡(镇)政府等。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模式,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也包括居民的使用权和监督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应该坚持“三权分置”原则,即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分开,让农村居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和收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则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但不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为了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不得侵占、征收、没收或者变更宅基地的用途;不得限制宅基地的流转等等。同时,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如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加强宅基地的监管与维护,并优化宅基地的布局和利用方式,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单位是集体经济组织,其管理遵循“三权分置”原则,并且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措施,以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