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产权人主要包括三类人:房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承租人或共有人。
首先,房产所有权人是一类重要的拆迁协议产权人。所有权人在物权法的规定下,有权对其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由于拆迁实际上是政府对房产占有权的强制收回,所以所有权人在拆迁过程中对赔偿、补偿等事项的协商具有重要的发言权。
其次,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拆迁协议产权人之一。土地使用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承包人和经营者等。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通常是与房产所有权人相互关联的。如何在拆迁协议中合理地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也是一个需要协商和解决的问题。
最后,其他承租人或共有人也有可能成为拆迁协议产权人。例如,在出现共同承包或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需要对拆迁实施的赔偿方案进行协商。此外,承租人也有可能受到拆迁影响,需要在拆迁协议中做出相应的安排。
总之,拆迁协议产权人包括房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承租人或共有人。在拆迁协议的协商中,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制定出合理的方案,以实现拆迁和谐安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