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占有或者使用本职工作的款项、物品、资源等公共财产,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严重侵权公共财产。因此,如果被指控人被定罪,应赔偿国家造成的损失。
然而,追赃并不是自动的结果。法院在判决被告被定罪时可以请求被告赔偿已耗费的货币金额。但是,如果那些公共财产已经被销售或用作其他非法目的,或者无法追回,那么这些财产不能以现金形式进行回赔。
在许多情况下,追回和取回财产的责任属于当局和执法机构。这通常需要其它的调查和询问程序。公共部门、检察院和警察等执法部门常常需要验证和收集证据,以确定财产的来源和去向。
如果存在赔偿责任,被告可能必须以其他财产代替特定被挪用的财产。这个替代方案可以是拍卖或确定财产的价值,并减去罚款或惩罚性赔偿等。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被定罪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国家的损失,但追回被挪用财产的责任属于执法机构。如果赔偿不可用,法院可以考虑其他代替性质质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