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离婚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民法典有离婚协议,但这个离婚协议的范畴不是由夫妻双方协商的离婚产生的协议,而是在离婚诉讼中,由夫妻双方或者法院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而在结婚前签订离婚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婚姻是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双方真诚和愿意的合作才能维持。离婚协议书的存在可能会对双方心态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婚姻关系被动消耗。其次,离婚协议书可能会涉及到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如果在结婚前签订协议书,当事人可能无法预测到未来可能会发生的变化,导致分配不公。
然而,在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下,尤其是在某些特殊职业如影视演员、运动员、富豪等地位特殊者,他们并不能像普通人一样享受平凡的婚姻生活。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采取了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以防止夫妻之间因为分财产而出现矛盾。但这样做会使人们对婚姻缺乏尊重和珍视,而把婚姻看成是一种可以随意解除的民事合同,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婚姻文化都是不利的。
因此,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结婚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这个行为却不能得到法律认可。更重要的是,离婚协议书的存在不应该成为夫妻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协调,尽力避免矛盾和分歧。只有用真爱和理性去维护婚姻,才能使婚姻永远和睦相处,并愉快的度过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