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索取或接受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不当利益,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贪污和受贿两种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职工等在处理公务或工作中,将原本应该用于公共事业或企事业的款项挪用于私人使用,或者将财产运用于不当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符合贪污受贿的行为特征。
首先,挪用公款与职务有关,符合滥用职权的行为特征。挪用公款的人往往是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或职工等具有职务或工作职责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将原本应该用于公共事业或企事业的款项挪用于私人使用或者将财产运用于不当用途。
其次,挪用公款本身就是非法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人员将公共财产或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或他人私用,规避了相关的税收和监管程序,并且对于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的损害,这种行为就是非法获取不当利益的一种表现。
最后,挪用公款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共财产是人民群众血汗的结晶,用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建设和维护,挪用公款导致了公共资产的流失和损耗,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发展,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属于贪污受贿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违反了职务和工作的规定,应该受到谴责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