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是行贿罪和渎职罪的三个核心罪名。这些罪名都是对公职人员的指控。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产。受贿是指别人给予公职人员财物,以此影响其依据职务行使职权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他用,即把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目的上,从而导致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在中国,针对这些罪名,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都是犯罪行为。具体来说,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构成了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九十六条。贪污、受贿罪适用不同的判决标准,但都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可以处以罚金。挪用公款罪的判决标准也不同,但基本上和贪污罪的情况类似。
从法律角度来看,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都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且均受到法律制裁。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对于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公职人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承担自己的责任,保持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做一个廉洁的公职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尽职尽责,并且维护自己的声誉、地位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