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或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用于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用于无关部门的工作,或者泄露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不仅会损失公共财产,更会破坏公共利益的平衡,损害社会的公共信任。
在计算挪用公款时,首先需要明确挪用的范围。对于挪用公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计算。
1、挪用的金额。挪用公款的行为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财务的损失。所以在计算挪用的数额时,应该准确无误地计算受害的涉及人和事,以及挪用的金额。
2、挪用的程度。挪用行为的加剧,不单与数额有关,还应和时间和挪用的种类方面结合考量。挪用行为的严重程度,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比如挪用金额很大,时间也很长,涉及人和部门受影响比较广泛,就应该被归为严重程度。
3、公款用途。挪用公款的用途有大幅度差别,故根据公款用途的不同,对挪用金额的判定会有所不同。如果用于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则很可能会被看作属于明显的侵占行为。而如果用于打赏小费,或者是检查手续费、差旅餐费等,则稍微有点弹性,容易理解成管理费用。但是,无论公款用途有何不同,挪用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我国,挪用公款是属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以及失职渎职”五种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对于挪用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挪用公款的金额作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调查。在违法犯罪行为被确认后,根据挪用公款的金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