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城市改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原市民住宅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并为原居民提供的新房。由于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对居民的社会保障,因此这类房屋一般不会被征收房产税。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差别税征收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房产税法》的规定,税基应为纳税人持有、使用、取得并享有收益的房地产,而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并提供公共服务的物业不考虑具体所有权归属,不作为征收差别税的对象。换句话说,只有私有房产才会被征收差别税。
其次,拆迁安置房作为政府对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属于国家所有并提供公共服务的物业,因此不符合差别税的征收基础。此外,在《让城市更宜居》白皮书中,有关专家指出,在我国,拆迁安置房大部分由政府提供和维护,属于国家资产,因而不应当被征收房产税。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权益,属于国家所有并提供公共服务的物业,不应当被征收差别税。因此,政府在提供相关政策时,会考虑居民在拆迁安置房中的财产安全,并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尽最大努力保卫居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