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儿童是无法选择抚养权的,因为他们的思想、意志、心智均处于未成熟状态。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满十岁的子女由其父母共同扶养、教育;十岁以上未满十六岁的子女可以选择抚养其一方或者其他近亲属,但必须得到法院认可。因此,只有处于十岁以上未满十六岁的子女才可以向法院申请选择抚养人,但这并不代表该子女会被认定为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在这个年龄段内,父母、法官、社会资源和文化环境都必须积极参与和协助他们做出更符合实际的决策,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健康和发展权利。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孩子的意见也会被予以重视,并且也会对父母是否能够获得抚养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可以完全自主选择自己的抚养权,更不应该成为对父母权利的侵犯。
总之,在选择抚养权的问题上,我们应该采取一种以保护儿童为中心的原则。只有通过实现法律规定,加强监护人和社会的教育支持,才能真正保障孩子的利益和权益,最终达到维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成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