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挪用公款违反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挪用公款、侵吞、私分、截留、挤占、贪污公款或者其他财物,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欺诈发票、虚构交易、违法采购、建设、税收漏税等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将公款用于私人或非法的用途,或用于不属于工作或工作任务范畴的活动。党员挪用公款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务员廉洁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官僚作风的一种表现,对群众的利益和政府运作都有很大的危害。
党员挪用公款行为严重违法违纪,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法律惩罚,轻则警告、严重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组织应该进行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的觉悟和自律意识,培养他们不断弘扬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因此,党员挪用公款必须受到严肃处理和追责,切实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保障公款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提升政府形象和信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