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挪用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的纪律条例中的多项纪律,其中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第六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敛财,挪用公款,对非法经济活动 o l l s m促进,搞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挪用公款的”之规定。
首先,党员挪用公款,明显违反了党的纪律中“严格财经纪律”、“遵守公务公开”、“维护公共财产”等方面的原则。党员作为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组织中的成员,应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聚焦公共利益,而不是把公款作为自己的附属财产或者滥用公款满足个人欲望。
其次,党员所领取的公款,公开透明、对外负责;私吞、挪用公款,是具有极大的违法性和不道德性。这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公信力,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威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最后,党员挪用公款,也是在挑战国家法制,既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系列规定。党员作为国家工作机构的成员,可以在无关人员的情况下投资、创业、利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非法拥有财产,这明显是对国家法律和民生的毁灭性破坏。
综上所述,党员挪用公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的纪律和法律,不但损害了组织形象、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更严重地侵害了群众权益,它有着极其严重的性质,必须予以认真惩罚、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