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改成商品房的情况在某些地区确实出现过,但并非普遍情况。应该说,拆迁安置改成商品房更多的是一种政策法规或政府工作的失误或疏忽,或是某些地区地产商的利益行为所导致的。
首先,将拆迁安置改成商品房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的。中国政府有一系列的拆迁补偿政策,对于拆迁补偿的形式也有一定的规定。拆迁补偿应该以货币形式为主,同时也可适当提供住房或经济补偿。但政府并没有规定将拆迁安置改成商品房。
其次,将拆迁安置改成商品房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以商品房形式供应的住房价格较高,不能实现对原居民的实惠,很难完成双方的互利共赢。另外,一些拆迁户对于自己原本住着的小区非常有感情,不愿搬到别处去居住,如果是改成商品房,他们会因为经济原因不得不搬走,无法继续居住在原先的小区,那就意味着对拆迁户的伤害。
最后,将拆迁安置改成商品房行为不符合社会公义。因为当初执行拆迁行动的目的,就是为了城市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的生活,以及为市民创造更适宜居住的居住条件。但是如果拆迁户得到的补偿变成了商品房,那在这个过程中,富者越富,穷者则越穷,所以也就违背了社会公义。
总的来说,将拆迁安置改成商品房应该是一种政策性失误和错误决策的表现,政府应该及时调整当地的政策,为拆迁安置的人民群众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或者住宅等形式的搬迁安置。同时,应该执行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的政策,体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为人民提供符合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优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