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员或其他单位任职人员,在职务上滥用职权,将公共财产擅自转移或非法占有,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
就犯罪主体而言,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员或其他单位任职人员。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政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中从事行政、司法、审判、监察、教育、医疗、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因此,如果非公职人员在职务上擅自占用公款,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就犯罪行为而言,挪用公款罪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职务上的行为,即该行为必须是在公职人员的职务范围内进行的;另一方面是行为的性质,即该行为必须是挪用公款或其他可能产生财产损失的行为。
更具体地说,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要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非法占有或使用,即犯罪主体必须擅自占有或使用公款,而不是依法使用公款;二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必须具有故意或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因挪用公款产生的财产损失应该达到一定的数额限度,这个数额限度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界定的。
综上所述,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标准,它是一个很严格的法律规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公职身份,并且在职务上占用或使用了公款,而且具有故意或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并且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因此,法律要求公职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严格自律,不能以自己的私利去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