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属于挪用公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或者私分公共财物;
(二)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吞、盗用公共财物;
(三)故意造成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
可见,村支书如果使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或者其他私人用途,就涉嫌挪用或者私分公共财物,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村支书作为村级干部,管理村委会的公共财物、资金,其行为对村委会的财务管理和整个村庄的利益都有重大影响。如果村支书挪用公款,会严重损害村民群众的利益,也会破坏村委会的信誉和形象。因此,村支书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村的影响,切实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村委会的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公款,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