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将公共财产擅自占用、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等行为。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挪用公款通常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而采取的违法行为。
挪用公款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将公款转化为个人财产或挪作他用、伪造公款支出凭证、在未经批准范围内调拨公款、私自和非法借用公款、虚报公务费用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行政管理制度,影响了公共财产的利用效益,损害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是由《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依照情况可定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同时,被挪用的公款应当追缴,违法者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挪用公款的行为对于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风范也产生了严重的破坏和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公共财产监管、增强公共财产意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范,是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减少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