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个人或非法组织名义,占用、转移或隐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财物,情形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款挪作他用的情形。即以个人或非法组织名义,将本应用于公务、公益或公共事业的公款,挪作个人或集体牟利或挥霍浪费,从而造成国家和人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隐匿或侵吞公款的情形。一方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使用公款时必须按照财政制度和程序执行;另一方面,这些单位的公款必须留存在自己账户上,不能挪作他用。如果存在隐匿操作、擅自支取、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就属于“侵吞公款”。
三、抽逃公款的情形。抽逃公款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套现、转移、外流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挪用公款行为。抽逃公款有很多手段,如编造项目套取公款、以假发票骗取公款等等。
四、虚报冒领公款的情形。虚报冒领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控制公款的机会,通过伪造、篡改钞据或假冒他人名义冒领公款的违法行为。虚报冒领公款正是利用职务便利妄图侵占公共资源获取不当利益。
总之,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犯罪的范畴,采取行政或刑事处罚手段,能够有效打击这类违法行为,规范政治生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