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国有资产)或者社会公共资金、物资等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或使用于私人或者非法的活动中,或者故意隐匿公款、公共物品等行为。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算作挪用公款的:
1.将公共财产转移到个人账户:公职人员将公共财产挪用到个人账户中,如举办婚礼、买车等消费,或者为个人赊账还款等行为均属挪用公款。
2.将公共财产变为私有:公职人员将公共财产变为个人财产,如利用职权侵占国家土地、房屋等,或者破坏、占用、买卖、赠送、租赁公共财产。
3.私自批准支出:公职人员未经审批,私自批准支出属于挪用公款的一种,如在工程建设、招标等方面违规操作。
4.滥用公款: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时,利用职权、职务、业务上的地位,有意滥用公款,如在公务差旅中乱花公款、住高档酒店、购物等行为。
5.故意隐匿公款: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匿或转移、冻结、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公款、公共物品等失去,不受国家监督管理,属于一种挪用公款的行为。
6.非法借贷或投资:公职人员将公共资金或者公私财物挪到非法借贷或者非法投资中,或者滥用职权,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取高利贷或者涉嫌庄家行为。
挪用公款是一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如果被发现,责任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因此,公职人员应该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挪用公款的行为。